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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公案》
《林公案》又名《林文忠公全传》、《百年风云》、《林则徐》、《林则徐全传》等,写的是林则徐一生为官的事迹。全书六十回,第一回至第六回为故事开端,写林则徐初入仕途,崭露头角,并因巨盗张保仔与穆彰阿等结下仇怨。第七回至第八回一记叙林则徐在江南淮扬道任上捉拿盐袅的事件。第九回至第十三回写林则徐在江苏任按察使期间,追捕苏州恶霸犯罪团伙。第十四回至第十六回为过渡,兼言林则徐回乡及任陕西按察使的事略。从第十七回到第三十三回,集中描写林则徐在江苏任按察使、布政使和巡抚的故事,中间穿插了他任东河总督时的几个片段。第三十四回至第四十三回写林则徐在湖广总督任上惩治吸食鸦片、任人唯贤和上书道光帝要求禁烟的事实。第四十六回到第五十九回,着力描写林则徐在广东禁烟和与英国人对决的本末。最后一回略写林则徐最后几任为官的经历,至病故于上任途中结束。全书紧紧抓住林则徐仕宦期间维护治安、整顿漕弊、侦查惩治吸食贩卖鸦片等事件,联缀敷演,真实生动,再现了林则徐勤谨务实、为民利、抵抗侵略的完整形象。
《林公案》的作者目前多家出版社均记为“佚名”著,台湾天一出版社年影印该书,未写作者,只在说明栏里写着“应属晚清”的字样。从这部作品的文字风格、语气反映的立场、用语习惯、有关官制以及地名等种种特殊用语反映的时代特征,可以认定此书是清末作品。书中写林则徐初入仕途,在翰林院“习国书”,是指如翰林学士、侍讲、侍读、编修一类的官员,须要学习、掌握满语,在清朝叫作习国书,入民国叫学习满文,来新夏先生在《林则徐年谱新编》中则说成是“习清书”,与《林公案》小说中的表达很不同。小说中对于林则徐初入仕途时的任职情况也非常熟悉:
时届岁暮,春闹期近,林公即向张抚辞职,入京应试,中式进士,派习国书,授翰林院编修。其时公年方二十七岁,虽则职居清秘,对于行军布阵,悉心研究,六曹事例,及用人行政的得失,综核无遗。一班忠正大臣如潘世恩、王鼎辈,皆称林公为将相才。历放江西、江南、云南等正主考,所收门生,如赖恩爵、李廷玉等,皆是智勇兼备。至嘉庆廿五年,林公补授御史,对于察吏除奸,切实弹勤、不避权要,同寅称他为“铁面御史”。
林则徐虎门销烟
王尔敏先生在《清代公案小说之撰著风格》中说:“从《林公案》所载清代真实史迹掌故以观其撰著,非隔代人士所能胜任,推测作者生长清代环境,熟悉当时掌故,饱谙宦场诚伪”,推测作者为清代人。三秦出版社出版的杨居让、张琦点校本《林公案》只说“佚名”著,未注明底本,文末也没有李元度的《林文忠公事略》。其他多家刊本注为“清末刊本,不题撰人”,底本不详。也有一说为林一清编著,如台湾“全国图书书目书讯网”上,有存目信息,记为“题名:林文忠公全传,又名,林公案1-3册/林一清编著”,只有存目,无馆藏地,可知已遗失难找。孟犁野先生在《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中说:
这是一部使读者颇感陌生的小说。孙楷第的《中国通俗小说总目》未曾著录。有关此书的评介资料几乎没有。八十年代中期,我在北京“首都图书馆”找到这部书。全书60回,分三册装订,铅印,封面题“林公案”,左侧题“林文忠公全传”,并绘有林则徐站立像。版权页记载:“编著者闽侯林一清,校阅者江苏金伺生,印刷者中西书局”。出版年代可能为年初。当时未能涉猎全书内容。几年后,又看到河北人民出版社于年5月出版的《林公案》,约20万字。对照“中西”版第三册(第41至60回)的回目来看,这部分内容两书完全相同,而且书末均附录有“平江李元度”撰写的“林文忠公事略”一文。由此推测,这前后相距五十多年的两个不同版本,极有可能为同一部书。所不同者,“中西”版说著者为“林一清“,而“河北”版在卷首“出版说明”中则说“作者名姓无从考”,署为“佚名’。成书年代大约在晚清至民国初年,是否如此,尚待进一步考证。
然后孟先生又进一步在“蜕变后的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一节中说道:“继《冤狱缘》之后,在《李公案》《中国侦探案》《九命奇冤》《血豆腐》《林公案》问世的同时,即辛亥革命(年)前后,还有一批受到西方小说不同程度影响的非驴非马式的、己经属于强弩之末的中国公案小说出现,如《冤怨缘》……”把此书的出版问世时间定为清末。
秦和鸣主编的《民国章回小说大观》中说:
《林公案》六十回,现存民国二十二()年,上海大达图书社出版、中西书局发行铅印本,三册。今见吉林文史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铅印本,各一册。全书约25万7千字。林一清著。著者生平待考。
由于中西书局发行的这个本子已难以找到,对林一清也是遍查无果,所以只能备一说。
此书的创作年代,由作者对清朝诸事的熟悉程度,对清朝皇帝一体地奉承和拥护,对破坏封建漕赋制度等导致清廷收入减少的行为一贯持反对态度来看,清代创作的可能性很大。而《林公案》经常作为公案小说与其他清代公案小说编为一辑或合集出版,也是习惯上将此书看作清代公案小说的一个侧面证明。
因此,综合各种内证外证,此书的写作年代当定为晚清。
晚清的时间,第一,可推断为年之后。因为书末附李元度的《林文忠公事略》,里面讲到太平天国灭亡,那是年;文末记载林则徐三子的官职情况,除林则徐长子汝舟己死于年外,次子聪彝和三子拱枢的官职当为年前后。如果这篇附录是原有的,则是书至少成于此后,如果是后人另加,则当别论;第二,或可推为年之后。因为《林文忠公政书》于光绪二年()第一次公开刊印发行,小说中涉及很多奏章和照会原稿,作者应该是有所参阅,否则凭记忆所撰不可能那么详确。但也不排除此人与林氏后人关系密切,可以看到家藏书之可能,如果是这样,则此推论无意义;第三,它与《清稗类钞》有相似情节,承袭关系尚不明了。由于《清稗类钞》的成书也有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因此对于《林公案》的成书时间没有确切的辨析意义。
《清稗类钞》
看此书作者对林则徐充满敬仰之情,对林公行迹和奏折往来情况颇为熟悉,不排除是林公从近人员所作之可能。与大约同时代的《罂粟花》这部同为记录林公事业的小说相比,《林公案》明显更接近史实。只如描写虎门销烟一事,《罂粟花》记为:
在海滩高堆上周围做了棚子,中间开了一个大池子,下面铺了石灰,把那烟土堆得像小山一般,安排定妥,点起一把火来.那时广东的百姓,听说火烧鸦片烟,大家欢天喜地。男的女的,老的小的,蠢的俏的,这一天人山人海,来看的不计其数。就是外国人,在海面上小舢板上看的,人也不少。只望见火光一片,烘烘烈烈,比失火还要利害些。不多时,将那二万多箱的烟土,尽烧成了一堆烟灰。第二天,林钦差就命在那池子边开了一个水门,通到海口,午刻时候来了二个大潮头,把这许多毒烟冲得干干净净,百姓个个拍手称快。
与《林公案》小说大相径庭。《林公案》第五十回“撒盐灰销毒务尽”中,林公曾召集多人研究销毁方法,最后决定临海挖两个大池,底铺石板,接海处设涵洞,以木闸封洞口使与海隔,将鸦片倒入池中,以石灰和盐卤与鸦片按比例搅拌,确认销蚀殆尽后,才开涵洞闸门使流入海中,然后再进行下一轮。由于务求销毁,因此进度很慢,开池一月有余,才将鸦片尽数销毁,这些记载与历史上的“虎门销烟6月3日始至6月25日结束共历时23天”接近,却不是真的拿火去烧。可知作者对此前后过程了解甚详。唯日期不太吻合,小说中写的是中元节前后,应是作者记忆误差,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作者写作时未参考相关记载所撰。
作者的籍贯虽无从查考,但看文中对于江苏浙江一带地理沿革非常熟悉、沟渠桥巷如数家珍般来看,不排除为江浙人之可能。又有书中三处提到口音问题,一处说在福建龙溪县双溪镇地方,听到两个富阳口音的人,还有一处提到湖州口音,均对浙江一话进行了区分,但说到林则徐微服私访时,却被别人问及是否“福建口音”,并未进一步地指出他是“侯官话(今福州话)、侯官(福州)人”,作者对江浙方言的熟悉程度似高于福建。并且,《林公案》第二十六回中,林则徐对湖州帮头王安福说道:“作兴是水手们瞒了你干了这件案子,你至今尚未知晓,也是有的。”林则徐作为侯官(今福州人),属于闽东话方言区,一般也不会说出表示“也许、可能”之意的“作兴”一词来,因此,推测作者为江浙人士。
(节选自《林公案和林则徐在江苏》?邹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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