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元节_七月半_鬼节 >> 基本简介 >> 通告关于中元节七月半期间祭祀活动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元节(七月半)期间祭祀活动有关事项的
通告
为加强东安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推进文明县城创建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中元节(即农历七月半)期间祭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县城禁燃区内(紫水河、五坝电店引水渠以北到绕城公路以南县城区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小区和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城区内河道沿岸及其它公共场所洒石灰划祭祀圈,焚烧香蜡、纸钱、稻草等祭祀用品,严禁燃放孔明灯、漂放河灯。
二、严禁占道(含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销售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
三、共产党员、干部职工、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自觉开展或参与网上祭祖、鲜花祭祀、室内祭祀等形式的祭祖活动,并主动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祭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告别旧俗,减少污染,文明祭祖。
四、中元节即农历七月半期间,县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白牙市镇政府、各社区须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责任路段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巡查、劝导和配合执法单位的执法整治工作。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占道经营销售祭祀用品,不违规从事祭祀活动,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区环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顶风违规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对情节严重酿成火灾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特此通告。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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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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