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元节_七月半_鬼节 >> 节日起源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修改稿公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
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已经年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社建委的意见和各方面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了使条例更加科学、更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就《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修改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求截止日期8月5日。邮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鲜花、植树、网络等文明环保的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居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应当履行文明祭祀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文明祭祀。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居民开展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不得焚烧各类烧纸、纸扎以及锡箔等制成的祭祀用品。禁止焚烧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焚烧祭祀用品等行为向民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等非经营公共场所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上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在禁止的区域内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等野外焚烧祭祀用品的,由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文明祭祀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采用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悼念亲友、缅怀逝者的祭祀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锡箔和纸扎的金银锭、纸人、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证件类等仿制的实物。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佳木斯日报
编审:王艳颖
编辑:徐菲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